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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偶像明星的鬼畜文化不是网络暴力一辩稿(第四版)

2021年12月09日2182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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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主席,大家下午好

  网络技术发达,精神生活丰富从而孕育出了多元的文化形式,年轻人走在文化创新的前沿,用独特的方式表达观点,高调娱乐,也反抗社会上荒诞与扭曲的价值。

  鬼畜文化正是这样的存在,其外在是强节奏感和画音高度同步,从而达成喜感效果,而内在则是一种高粘度的戏谑文化,高黏度是指极易吸引受众,通过戏谑调侃达成创造性和批判性的目的。

  偶像明星泛指依靠个人能力吸引他人崇拜的公众人物,据搜狐网、曲靖日报文章,偶像明星的社会影响力使得必须对其有更高的责任要求,其必须要了解和顺应社会规则,并且对社会规则怀有一颗敬畏之心,尊重职业,强调普众价值,而不是只服务于部分人。

  网络暴力指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权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视频等。超出了不礼貌的边界,触碰到了不道德的边界。

  鬼畜文化的特性决定了其冒犯性必然存在,有可能触碰不礼貌的边界或批判程度上的严厉,但距离网络暴力的程度相差甚远。

  因此我方认为,在对偶像明星本身社会责任的要求下,结合鬼畜文化的内在本质和当下发展趋势并不构成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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