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各位好。
今天其实我们双方定义差别还蛮大的。
首先是贫穷和富有的界定,这一点其实并不是分歧,而是我方可能想的格局稍微大了那么一点点,我们加入了社会这个概念,看贫穷社会和富有社会的差距。
(定义相同一直说极端情况)但是对方辩友虽然定义是一样的,可是大家发现没有,他们一直在讨论极致富有的那种极端情况,到底有几个人能富有到掌控规则呢?不难发现,他们不讨论整个阶层,而是以偏概全。
(定义不同只看极端情况)可是对方辩友却一直在说极端情况,那些极度富有的人可以掌控规则,可以操纵媒体,仿佛在他们的视角里,富人用钱无恶不作。
我觉得我们今天还是拿出来足够的诚意跟对方辩友讨论这个辩题,我们把贫困和富有界定为两个大概的阶层,哪个也不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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