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你们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为自己而活更值得提倡”。我方认为,“为自己而活”即一切行为发出的目的都在于实现个体的幸福和价值,“提倡”即某事或某物有突出的优点和价值,鼓励、引导大家使用或实行。在长期因人是基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产物,从而更倡导通过履行义务而不主张权利来实现自我的社会体制机制和伦理道德规范的压制下,提倡“为自己而活”更有利于保持自我独特性,激发个体主动性和创造性,找寻和实现个体价值,为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找到一种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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