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失窃文物是指因战争劫掠、盗掘、非法转让及走私等不法原因或不道德手段被转移到中国国境的文物。据《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中《我国海外流失文物回归途径的实证分析》一文,自1949年后通过“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协商与谈判”等方式追回失窃文物的案例均呈稳步上升的态势,而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更保持着“每5年5至7例”的高位。例:2007年在意大利文物市场查获的中国失窃文物艺术品在十年的追索下,于今年的3月23日交换了关于796件套中国流失文物艺术品返还的证书。2014年4月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查获的361件(套)中国流失文物艺术品利用“国际执法合作”途径得以全部返还中国。随着当今国际上利用“国际执法合作”“协商与谈判”等途径使文物大规模回归的案例越来越多,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购买失窃文物。理由有二,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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