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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诉讼中不应该设立冷静期一辩稿

2019年09月25日4969瓜子

辩论稿

  谢谢主席。今天我方观点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应该设置冷静期。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诉讼内容一般包括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冷静期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立案后开庭前,将未来一定时间作为冷静期而暂停进行离婚诉讼的制度,在此期间有专业人员进行婚恋辅导,一般为3到6个月。

  我方资料显示,现有的离婚诉讼程序中已经为夫妻双方提供了足够的冷静时间,使其能够做出理性的决定,同时能够为夫妻双方提供相关辅导、咨询,且冷静期制度并不能起到诉讼调解程序所无法达成的效果。因此,我方认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应该设置冷静期。

  我方将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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