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发灾难财,是指在灾难发生时及发生后,借助灾难的影响,刻意牟取暴利的活动。而政府禁止,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进行有惩罚性的规避,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今天我们双方讨论的“发灾难财”并非简单的“在灾难中获利”,而是“在灾难中发财”,它必须具备以下两点性质:借助灾难的影响、牟取暴利。基于此,为避免对方辩友混淆,我方特在此做出界定:在灾区以市场合理浮动范围内的价格进行商品销售属于正常的市场流通,并不在今天双方讨论的范围之内。
我方判定“发灾难财”是否应该受到政府禁止的标准是,采用禁止的手段是否可以在短期内有效缓解灾区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情况。
接下来,我方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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