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宗明义, 代孕 指的是代孕者用自己的身体为他人孕育子女的行为。 代孕 分为部分代孕和完全代孕。完全代孕 指的是代孕者既提供子宫, 也提供卵子, 与婴儿有血缘上的联系。部分代孕 则指的是, 代孕仅仅提供子宫, 与婴儿无血缘上的联系。(如果正方只承认完全代孕, 我们就说: 因此对方辩友将代孕做狭义上的理解, 仅仅定义为完全代孕未免有失偏颇。)
根据代孕的经济性, 代孕分为三类: 无偿代孕、 合理有偿代孕和商业代孕(商业代孕和合理有偿代孕的区别是: 前者除了向代孕着支付代孕的必要费用外, 还要支付代孕酬劳,且酬劳的数额会明显高于必要费用。 后者除了向代孕者支付代孕的必要费用外, 还需支付补偿费, 补偿费的性质只是一种补偿, 不具有商业性, 数额可能会低于代孕的相关费用。) 因此, 今天对方辩友所认可的商业代孕必然会具备商业化的特点: 以生产某种产品为手段,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我方认为商业代孕不应该合法化, 是基于社会伦理和公平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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