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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立论稿

2019年12月03日6398侠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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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或教师对学生施以惩戒的教育权力。需要明确,体罚学生是我国《义务教育法》明令禁止的,与今天讨论的惩戒是不同的概念。自古以来,国人就普遍认可教师群体管教学生的权力。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使命的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行为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地规定教师具有惩戒权。在此环境下,教育过程中出现不敢惩戒、惩戒无标准两大问题。我方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主张应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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