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立场是“碰瓷式维权”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开宗明义,“碰瓷式维权”指利用法律的缝隙制造出自己被侵权的状况,再通过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而获得一定收益的维权方式。侵权法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就当前法律来看,“碰瓷式维权”尚处于模糊地带,所以今天双方都是政策变动方,有同等论证义务。受法律保护的体现体现在被侵权人起诉时,法院审理结果胜诉。一件事情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要看其对社会影响是否利大于弊。我方认为,“碰瓷式维权”对社会的利处微乎其微,且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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