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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义务减少离婚一辩稿

2020年04月19日4827你论没了

辩论稿

  开宗明义,国家义务是指国家应尽之责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宪法上主要表现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和运行目的即公民权利,结合我国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可以发现,不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社会契约理论,都是讲个人与社会统一结合,最终达到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所以今天我方认为国家是否有义务减少离婚的标准在于,离婚现象是否对于社会环境产生大于利好的弊端,当离婚对于社会弊大于利时,国家即有义务解决这一问题。婚姻构成了家庭,家庭是社会构成的最小单位。婚姻问题绝不仅仅是一对反目的夫妻该如何处理他们的而关系,也绝不是一对热恋的情侣该怎么去民政局注册登记。婚姻之所以有别于恋爱与非婚同居,其主要原因在于婚姻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扶养,思想文化的社会功能,接下来我方将从这两个方面主要论证离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影响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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