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今天我放的观点是,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如何界定一种行为是否是一项权利?古往今来的法学家哲学家有无数观点。发展至今,形成两个主流观点,伦理的角度和实证的角度。伦理派认为,所谓权利,权利就是道德资格(格劳秀斯),权利是人与人的协调共存之上的自由(这句话是康德说的,但是康德的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想不做什么,就可以不去做什么)等细致观点,概括起来,是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实证派认为认为,权利要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马克思)。我方承认,今天我们探讨自由处置身体是否是一项权利,只需要基于其中一方即可得证,但是他不能对另一派的观点造成侵害。换言之,我们可以基于道德承认某种行为是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本身不能对社会造成极大实然避害,反之亦然。而今天我方认为,承认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是一项权利,会伤害人们的道德情感,且会造成实然避害。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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