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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厂商对游戏直播画面不享有著作权一辩稿

2020年05月09日3384曦春

辩论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电子游戏厂商是指是所有依托于电子设备平台而运行的交互游戏公司;游戏直播画面指既包括游戏玩家运行游戏时所呈现于屏幕的动画,还包括了游戏直播者在操作过程中的实时解说以及与观众们的互动对话、弹幕交流等。着作权,即版权,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游戏直播画面的着作权归属问题的相关规定,因此今天我方将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进行论证。今天我方认为,电子游戏厂商享有游戏直播画面着作权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且不利于行业发展,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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