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政府不应该社会公布性侵犯者的资料,开宗明义,概念型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我方的标准是何者更能促进社会的进步。首先我方认为人都会犯错,我们应该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个人都会犯错。人犯错没关系,只要自己能认识到自己的错,知错就改就可以了。性侵犯者他们的行为也是犯错,只不过是犯错的性质,有些恶劣。但难道他们就没有改过的机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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