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关于本次辩题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年龄标准,我方认为降低刑责年龄标准利大于弊。 首先明确辩题相关概念,我国的刑责年龄使用建国时提出,也就是1950到1954年间的《刑法大纲草案》,将“已满十四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行为,不管危害后果、情节恶劣程度,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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